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74號
SCDV,106,司聲,74,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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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 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 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 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 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 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 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 行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為通知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榮璋 終止代工訂單合約關係,以郵局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之送達,惟因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將上 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及退件信封等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 人張榮璋,以其公司登記地址「新竹縣○○市○○○路00號 17樓之1」為送達。惟查,就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經該大樓之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故並無無法送達 之情事;另就法定代理人張榮璋部分,聲請人以公司登記址 送達雖遭「遷移不明」退件,惟聲請人尚未證明就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張榮璋之戶籍地址「台南市○○區○○路000號」 ,亦有無法送達之情形存在,其所為聲請,難認已符合前開 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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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