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50號
SCDV,106,司聲,50,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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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林清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業已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1日將其對相對人林清溪之 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 郵局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 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證明書一件、 債權讓與通知書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以上均影本 )、退回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封正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市○區○○街00號 ,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存證信函,其遭退回之信封固 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惟 相對人實際上未居住於上址,且目前行方不明乙節,已經本 院依職權委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證屬實,此有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4764號函及其 訪問報告表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 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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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