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圓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裁全字第40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同法第533條本文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不動產移 轉登記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 105年度裁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 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 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 據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40號假處分事件(含105年 度司執全字第242號假處分執行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 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 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 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3月2日北 院隆文查字第1060000929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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