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8號
SCDV,106,司拍,38,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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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曾昀荃
相 對 人 林享男
關 係 人 八馬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享男於民國(下同)105年6 月1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列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 臺幣(下同)720萬元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林享男及關係 人八馬資訊工程有限公司八馬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 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 在案。另關係人八馬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於104年05月19日間 邀同案外人黃文龍莊文東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 借款,借款額度為205萬元整,貸放期間皆自104年05月19日 起至106年05月19日止,約定借款利息皆依聲請人定儲利率 指數1.37%加碼年息3.51%按月計付,並同意隨聲請人定儲利 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即現年息為4.66%, 又關係人八馬資訊 工程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20日間邀同案外人黃文龍黃箴林 及相對人林享男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借款 額度為600萬元整,貸放期間皆自105年06月20日起至110年 06月20日止,約定借款利息皆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1.15% 加碼年息2.35%按月計付,並同意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 動而調整,即現年息為3.42%。承上,關係人自105年10月20 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6,509,293元 整,依渠等所簽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借款人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經書面通知或催 告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據此案外人已喪失其期限利



益,應即全部清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關係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影本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3月1日新院千民政1 06司拍38字第0519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3月6日合法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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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馬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馬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馬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