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6年度,7號
SCDV,106,司家催,7,201703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可富律師即被繼承人陳進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
  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