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可富律師即被繼承人陳進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
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