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聲字,106年度,2號
SCDV,106,司執消債聲,2,2017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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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惠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郭芊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所定106年2月當期給付應延至107年2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自民國( 下同)102年12月份起於每月28日依更生方案清償,期間曾 聲請延長履行期間4個月後,續依更生方案清償至106年1月 ,然聲請人於106年1月31日遭任職公司解雇,且現仍接受乳 房惡性腫瘤術後治療,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等語, 並提出竣翔實業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新竹馬偕紀念醫 院診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聲請自106年2月份起延長履行期 間12個月。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2年11月11日以102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逕予認可確定,更生方案為債務人 自102年12月份起於每月28日前依更生方案履行、每月一期 清償、履行期間為六年。嗣聲請人因罹患乳房惡性腫瘤事由 ,於103年4月1日又經本院以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 延長其履行期限4個月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 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竣翔實業離職證明書 (上勾選離職原因屬非自願離職事由)、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診斷證明書等影本,及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



中之履行期限12個月,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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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