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席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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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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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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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270元(其中計息│104年5月20日 │11.06 │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至│
│ │本金48,877元)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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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5,977元(其中計 │104年5月28日 │14.98 │暨按年息百分之5.02計算│
│ │息本金152,755元)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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