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51號
SCDV,106,司促,2051,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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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郭桐妤即郭語謙
債 務 人 郭憲忠
債 務 人 徐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桐妤即郭語謙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
  郭憲忠徐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
  臺幣(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280,2
  80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
  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
  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5年12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郭桐妤即郭語謙自104.05.28於就讀學校畢
  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郭憲忠徐美華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美華、郭│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2845│桐妤即郭語│7月28日起  │7月31日止  │五五     │
│  │元  │謙、郭憲忠├──────┼──────┼───────┤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1日起  │2月15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美華、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2845│桐妤即郭語│8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謙、郭憲忠│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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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