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郭桐妤即郭語謙
債 務 人 郭憲忠
債 務 人 徐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桐妤即郭語謙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
郭憲忠及徐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
臺幣(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280,2
80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
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
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5年12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郭桐妤即郭語謙自104.05.28於就讀學校畢
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郭憲忠及徐美華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美華、郭│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2845│桐妤即郭語│7月28日起 │7月31日止 │五五 │
│ │元 │謙、郭憲忠├──────┼──────┼───────┤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1日起 │2月15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美華、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2845│桐妤即郭語│8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謙、郭憲忠│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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