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40號
SCDV,106,司促,1940,201703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蔡佩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青山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桃園區、債務 人楊青山住臺北市士林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