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30號
SCDV,106,司促,1830,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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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
債 權 人 國防醫學院
法定代理人 司徒惠康
債 務 人 彭國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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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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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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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300元    │105年12月5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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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300元    │106年1月5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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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6300元    │106年2月5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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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300元    │106年3月5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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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