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巫永松
債 務 人 沈明紳
債 務 人 黃珮縈
一、債務人沈明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柒萬肆仟伍佰柒
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沈明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黃珮縈負清
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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