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6號
SCDV,106,司促,1576,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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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余耀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叁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余耀斌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2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34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余耀斌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
│  │8382元 │     │2月21日起  │     │點七九    │
├──┼────┼─────┼──────┼─────┼───────┤
│ 002│新臺幣 │余耀斌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28123元 │     │2月2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余耀斌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30083元 │     │2月21日起  │     │點七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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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