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陳金盛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淇祥
被 告 陳金明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陳金興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陳金進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陳天寶即陳金枝之繼承人
陳桂美即陳金枝之繼承人
陳秀珍即陳金枝之繼承人
吳陳寶春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許陳任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陳采玲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陳木英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陳寶花即陳傳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債務人陳金興與附表二所示被告等12人應就被繼承人陳傳返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二所示被告陳金盛等12人之被繼承人陳傳返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由附表二所示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附表二所示被告陳金盛等12人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 號判例參照)。而遺 產分割因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 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遺產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參照上開判例之意旨, 為必要共同訴訟,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本件 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金興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依上開說 明,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茲原告 以被繼承人陳傳返之共同繼承人(如附表二編號1-6 所示部
分)、再轉繼承人(含追加被告陳秀珍等如附表二編號7-12 所示部分)為共同被告提起本訴,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陳金明、陳金興、陳金進、陳天寶、陳桂美、追加 被告陳秀珍、吳陳寶春、許陳任、陳木花經合法通知,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之主張
一、被告即債務人陳金興向原告申請信貸使用,其後未依約如期 繳款,至民國105 年12月5 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50 4,342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合先敘明。二、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傳返已死亡,被告即債務人陳金興等為 其繼承人,被繼承人陳傳返名下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原告為 實現債權,欲聲請執行該遺產,惟因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又系爭遺產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進行拍 賣,是以,上開情況顯然已妨礙債權人對被告即債務人陳金 興之財產之執行,原告為實現債權,茲既各繼承人未辦理繼 承登記,又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乃代位被告即債務人 陳金興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就系爭土地代辦繼承並為分割 。
三、被告即債務人陳金興等為被繼承人陳傳返之繼承人,則系爭 不動產應是其等因繼承而取得,揆諸最高法院70年度第2 次 民事庭會議,原告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 ,另被告等係被繼承人陳傳返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以,依 民法第1138、1140條規定,被告陳金興及其他全體繼承人應 各有其應繼分。
四、綜上,被告陳金興積欠原告債務,基於分割遺產及債權人代 位權之行使,原告請求代辦繼承登記及代位訴請被告等分割 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之答辯
一、被告陳金盛之訴訟代理人陳淇祥、被告陳采玲、陳寶花之聲 明及陳述略以:我們的部分都不要賣,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二、被告陳金明、陳金興、陳金進、陳天寶、陳桂美、追加被告 陳秀珍、吳陳寶春、許陳任、陳木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参、本院之判斷
一、有關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為被繼承人陳傳返所 有。被繼承人陳傳返於89年1 月22日死亡,有附表三所示之 人為繼承人。被告陳金興積欠原告504,342 元,而經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無效果等情,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影本各1 份、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 承人等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06 年1 月16 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第1061152244號函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等在卷可憑,且為到庭被告陳金盛之訴訟代理人陳淇祥、被 告陳采玲、陳寶花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 附表二所示被告陳金盛等12人繼承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傳返所 示之遺產,堪信屬實。
二、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民法第242 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 遺產之方式為之,而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依民法第82 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 同共有關係在內。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其對遺產 之權利,性質上即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遺產分割請求權 ,係在繼承之事實發生後,基於繼承權而發生,因繼承取得 之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應得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 行使代位權。
三、又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 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其繼承人未辦 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辦理繼承登記性質上並非專屬於 繼承人之權利,原告於債務人即被告陳金興其被繼承人陳傳 返所遺遺產怠於辦理繼承登記時,非不得代其辦理繼承登記 ,是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合併請求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等 12人辦理繼承登記,應屬有據。
四、再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之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財 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即不得就 遺產中之特定財產先為分割,而應以遺產之全部為分割對象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 830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五、再民法第1164條規定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 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
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 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 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 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 之一。本院參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而如附 表二所示之被告等12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陳傳返之遺產,故 本件被繼承人陳傳返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准予分割,由 附表二所示被告等12人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六、末以各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不因何繼承人起訴而 有不同,故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陳金興請求分割遺產之 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由全體繼承人各按其 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而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陳 金興應分擔部分即由原告負擔之,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1條第2 款、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傳返遺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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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坐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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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段埔頂小│73㎡ │1分之1 │
│ │段1283-2地號土地 │ │ │
├──┼────────────┼─────────────┼────┤
│ 2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段埔頂小│總面積96.28 ㎡(另有陽台4.│同上 │
│ │段172建號建物 │4 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5.92│ │
│ │ │平公尺) │ │
└──┴────────────┴─────────────┴────┘
附表二:被告資料、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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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地址 │應繼分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訴訟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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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金盛 │33年1月13日 │新竹市東區民主路74巷│10分之1 │
│ │ │Z000000000 │2號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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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金明 │35年10月12日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43│10分之1 │
│ │ │Z000000000 │巷19號5樓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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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金興 │40年2月10日 │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2 │10分之1 │
│ │ │Z000000000 │鄰埔頂30號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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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金進 │43年3月16日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二路│10分之1 │
│ │ │Z000000000 │277巷16號13樓之2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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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天寶 │55年1月1日 │住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30分之1 │
│ │ │Z000000000 │ 二段174巷179弄12之│新台幣202元 │
│ │ │ │ 4號 │ │
│ │ │ │居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 │
│ │ │ │ 469巷21弄18之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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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桂美 │50年2月2日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
│ │ │Z000000000 │ 二段16巷44號5樓 │30分之1 │
│ │ │ │居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新台幣202元 │
│ │ │ │ 四段159巷182之1號 │ │
│ │ │ │ 3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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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秀珍 │60年12月3日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30分之1 │
│ │ │Z000000000 │段174巷179弄12之4號 │新台幣2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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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陳寶春│26年3月7日 │新竹市○區○○路00號│10分之1 │
│ │ │Z000000000 │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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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許陳任 │30年5月18日 │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1 │10分之1 │
│ │ │Z000000000 │鄰頂埔10號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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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采玲 │45年6月5日 │新竹縣新豐鄉新和路 │10分之1 │
│ │ │Z000000000 │154之5號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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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木英 │49年10月26日 │雲林縣元長鄉中山路22│10分之1 │
│ │ │Z000000000 │9巷15號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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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寶花 │50年11月13日 │新竹縣湖口鄉湖中路76│10分之1 │
│ │ │Z000000000 │巷45號 │ 新台幣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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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繼承人陳傳返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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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名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
│ │應繼分 │應繼分 │應繼分 │
├─┼────────┼───────┼───────┤
│1 │被繼承人陳傳返 │一、長男 │ │
│ │Z000000000 │陳添丁 │ │
│ │民前4年7月22日生│22年1月4日生 │ │
│ │89年1月22日歿 │22年9月21日出 │ │
│ │ │養 │ │
│ │ │(無繼承權) │ │
│ │ ├───────┼───────┤
│ │配偶 │二、次男 │⒈長男 │
│ │陳曾菊妹 │陳金枝 │陳天財 │
│ │(歿) │Z000000000 │51年9月10日生 │
│ │ │24年2月10日生 │67年6月18日歿 │
│ │ │88年1月23日歿 │(無繼承權) │
│ │ │應繼分: ├───────┤
│ │ │1/10 │⒉次男 │
│ │ │ │陳小生 │
│ │ │ │53年11月6日生 │
│ │ │配偶 │53年11月18日歿│
│ │ │陳鄭枝妹 │(無繼承權) │
│ │ │ ├───────┤
│ │ │ │⒊三男 │
│ │ │ │陳天寶 │
│ │ │ │Z000000000 │
│ │ │ │55年1月1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30(代位繼承│
│ │ │ │) │
│ │ │ ├───────┤
│ │ │ │⒋長女 │
│ │ │ │陳桂美 │
│ │ │ │Z000000000 │
│ │ │ │50年2月2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30(代位繼承│
│ │ │ │) │
│ │ │ ├───────┤
│ │ │ │⒌次女 │
│ │ │ │陳小妲 │
│ │ │ │53年11月6日生 │
│ │ │ │53年11月18日歿│
│ │ │ │(無繼承權) │
│ │ │ ├───────┤
│ │ │ │⒍三女 │
│ │ │ │陳秀珍 │
│ │ │ │Z000000000 │
│ │ │ │60年12月3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30(代位繼承│
│ │ │ │) │
│ │ ├───────┼───────┤
│ │ │三、三男 │ │
│ │ │陳金盛 │ │
│ │ │Z000000000 │ │
│ │ │33年1月13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四、四男 │ │
│ │ │陳金明 │ │
│ │ │Z000000000 │ │
│ │ │35年10月12日生│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五、五男 │ │
│ │ │陳金興 │ │
│ │ │Z000000000 │ │
│ │ │40年2月10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六、六男 │ │
│ │ │陳金進 │ │
│ │ │Z000000000 │ │
│ │ │43年3月16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七、長女 │ │
│ │ │吳陳寶春 │ │
│ │ │Z000000000 │ │
│ │ │26年3月7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八、次女 │ │
│ │ │陳敏子 │ │
│ │ │28年9月15日生 │ │
│ │ │29年12月30日出│ │
│ │ │養 │ │
│ │ │(無繼承權) │ │
│ │ ├───────┤ │
│ │ │九、三女 │ │
│ │ │許陳任 │ │
│ │ │Z000000000 │ │
│ │ │30年5月18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十、四女 │ │
│ │ │陳采玲 │ │
│ │ │Z000000000 │ │
│ │ │45年6月5日生 │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十一、五女 │ │
│ │ │陳木英 │ │
│ │ │Z000000000 │ │
│ │ │49年10月26日生│ │
│ │ │應繼分: │ │
│ │ │1/10 │ │
│ │ ├───────┤ │
│ │ │十二、六女 │ │
│ │ │陳寶花 │ │
│ │ │Z000000000 │ │
│ │ │50年11月13日生│ │
│ │ │應繼分: │ │
│ │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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