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上祐即翊宸設計
被上訴 人
原 告 余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其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
6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