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15號
SCDV,105,司拍,215,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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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呂理龍
相 對 人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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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