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70號
SCDV,105,司司,17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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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尤永志即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 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 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永志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揚興科技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105司司81字第118 72號函准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已於清算期間造具各項簿冊 提請股東會承認,現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併檢具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經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 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表暨剩餘財產分配表、指定 簿冊保存之簿冊保存人同意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 所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件證明、本院民事 庭函各一件(以上均影本)。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揚興科技公司之事務,惟 查經本院函查揚興科技公司有無欠稅一事,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竹東稽徵所分別於105年11月17日、12月30日、106年3月3 日以北區國稅竹東服字第1050654024號、第1050654413號、 第1060651571號函陳報:該公司尚有核估104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新台幣867,915元尚未正式核定等語,此有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上揭回函附卷可稽,故難認聲請人已 了結揚興科技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 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 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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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尤永志即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