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林雪月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被 告 吳金枝 朱宣靜即朱曉茜 朱憶德即朱曉英 朱俊䋭即朱皇名 朱淑媛 朱福渠 陳嘉慶 陳玲偉 陳進財 朱月清 朱月華 朱玉簪 張碧龍 張廷宇 張哲宇 呂秀雲 呂亞璇兼上列十七人 訴 訟代 理 人 朱福強上列呂秀雲呂亞璇訴訟代 理 人 呂學瑞被 告 朱兆港 徐金玉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兆鋒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被 告 朱秀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朱佳倫被 告 朱勝淡 朱兆宏 朱秀文 朱兆喜 朱瑞菊 朱勝裕 蔡文來 蔡玉梅 陳世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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