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0號
SCDV,103,重訴,70,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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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林雪月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吳金枝
      朱宣靜即朱曉茜
      朱憶德即朱曉英
      朱俊䋭即朱皇名
      朱淑媛
      朱福渠
      陳嘉慶
      陳玲偉
      陳進財
      朱月清
      朱月華
      朱玉簪
      張碧龍
      張廷宇
      張哲宇
      呂秀雲
      呂亞璇
兼上列十七
人 訴 訟
代 理 人 朱福強
上列呂秀雲
呂亞璇訴訟
代 理 人 呂學瑞
被   告 朱兆港
      徐金玉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兆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朱秀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佳倫
被   告 朱勝淡
      朱兆宏
      朱秀文
      朱兆喜
      朱瑞菊
      朱勝裕
      蔡文來
      蔡玉梅
      陳世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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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