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育本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鍾孟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 年度訴
字第483 號、第62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 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 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 字第197 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1 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在案,又本院於106 年 1 月12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48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2 年8 月、6 月、5 月,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雖被告具狀提起上訴,然 於106 年2 月14日復具狀撤回上訴,該判決於106 年2 月20 日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執 度字第910 號令被告自106 年2 月20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 竹監獄執行,有刑事上訴狀、刑事撤銷上訴書、本院刑事庭 傳真行文表、被告親簽及捺印回傳之本院刑事庭傳真行文表 、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資料、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度字第910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見聲字卷第6 頁 至第7 頁、第9 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 15頁、第16頁、第19頁至第24頁),是被告屬在監執行有期 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 被告執聲請意旨所載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