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516號
KSDM,106,審交易,516,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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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速偵字第215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6年度交簡字
第587號,改分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16號)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認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5 款、第307 條、第452 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楊佳益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5日死亡,有戶籍查詢結果 可證,爰依上開規定,適用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15號
被 告 楊佳益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台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佳益於民國106年1月14日20時許,在台南市○○區○○街 00巷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 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於翌日即1月15日14時40分許,自高雄 市鼓山區河邊街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46分許,行經高雄市鼓山區河西一路 與中都橋口,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查,發覺其全身酒氣,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佳益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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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