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27號
SCDM,105,聲,1627,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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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鈺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0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曾鈺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請之法律上利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01 號妨害家 庭案件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 聲請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04 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5 年6 月8 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司法院105 年2 月24日訂頒「法院 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規定:「法院對於第1 項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 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不得逕予 駁回。」。
三、次按法院組織法固於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3 日生效,其中增訂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 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 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 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 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而原「法庭 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配合法院組織法修訂而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該辦 法第8 條第1 項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修訂 ,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認依修正後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 照准。是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 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就具體個案審酌其聲請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關聯性及必 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四、經查:
(一)聲請意旨雖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為其 聲請依據。惟聲請人係聲請「錄音錄影光碟交付」乙節, 有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稽, 核其聲請依據應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應自 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聲請人前開聲請狀所載法條之限 制,先予敘明。
(二)本案聲請人雖是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其聲請交付 本院104 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05 年6 月8 日審理 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筆錄有何缺 失、遺漏或記載不實、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或釋明有何主 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僅空泛援引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後段之規定要求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揆諸前揭說明,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而其聲請 未附理由,依其情形屬於可以補正,本院乃定期間命補正 ,逾期不補正,則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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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