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順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1
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