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A07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謝怡帆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侵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一案 ,就被害人即原告A07告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