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笠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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