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62號
PCDA,104,簡,162,2017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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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調和 
      林錦文 
      林朝同 
      林坤榮 
      林坤祥  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林錦元 
      朱雪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
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2月7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
訴訟簡易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朱
雪芳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及補抗告人朱雪芳簽名或蓋章,逾期不繳、簽名或
蓋章,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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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