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魔法石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淇
被 告 陳忠延
陳倫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第一行、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被告「魔法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魔法石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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