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1號
PCDV,106,重訴,171,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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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裕欣
被   告 黃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6 萬8909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2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紙、答詢表75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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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