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45號
PCDV,106,訴,845,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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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5號
原   告 沈呂素卿
一、上列原告沈呂素卿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逸
  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壹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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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