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6號
KSDV,91,重訴,26,20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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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聖豊
  被   告  偉喬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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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喬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