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鎂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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