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被 告 賴武雄
被 告 張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萬4,000元(
自民國106年3月7日(起訴日)起至107年9月30日(合作到期日)止
,共1.57年;以每年淨利1,000萬元之12%(每年應付權利金)計,
共188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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