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 告 炳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馮麗卿
張宗興
法定代理人 李鳳棋
朱志強
朱志剛
被 告 章淦堯
駱弘
章芳綺
章書綾
陳歷霞
章家豪
盧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民 法繼承編相關規定有所請求而涉訟,觀諸原告提出保證書第 8條約定,關於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 轄(見本院卷第15頁)。其提出約定書第15條亦約定,立約 人所負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 第21頁)。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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