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蘇德勝
被 告 劉丁綾
鄭嘉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