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榮欽
送達代收人 吳台生
被 告 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正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能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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