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3號
KSDV,91,重訴,13,200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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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榮欽
  送達代收人 吳台生
  被   告 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正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能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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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