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69號
PCDV,106,補,869,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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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陳伯政
      陳伯宜
      陳香如
      楊景喻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陳杏佳
被   告 林丕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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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