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禮開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
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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