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0號
PCDV,106,補,830,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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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吳麗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鴻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
   捌拾柒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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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