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46號
PCDV,106,補,746,2017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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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喻曉霞
被   告 吳文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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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