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
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及第
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僅於民事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為:「請求
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已于僱傭關係訴訟終結後,原告為受擔保利益
人確實有債權利益上受損害請求賠償。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投供反擔保金以105 年度存字第84
88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臺幣123,043 元,予以保全,作為受
擔保利益人可為訴訟標的金額以供求償。」等語,致本院無從以
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得知其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而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即原告訴之聲明有不明確之情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
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
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