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02號
PCDV,106,補,702,201703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   告 曾正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993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