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7號
PCDV,106,補,667,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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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鴻儒資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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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儒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