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 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 被 告 蔡耀德即龍華康復之家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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