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7號
PCDV,106,補,627,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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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陶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能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
   玖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
   元,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參仟伍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零貳拾伍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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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