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1號
PCDV,106,補,621,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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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賴建東(原名:賴冠名)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773元(412,259
   +448,514=860,77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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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