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賴建東(原名:賴冠名)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773元(412,259
+448,514=860,77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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