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17號
PCDV,106,補,617,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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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黃燕雪 
      林昱廷 
      林羿伶 
      林昱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農會成州分部
法定代理人 陳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肆仟貳佰
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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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