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黃燕雪
林昱廷
林羿伶
林昱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農會成州分部
法定代理人 陳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肆仟貳佰
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