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瑞元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丁姝引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被 告 友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柏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14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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