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7號
PCDV,106,補,277,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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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瑞元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丁姝引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被   告 友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柏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14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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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