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91號
PCDV,106,補,1091,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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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林伶俐 
上列聲請人為兆富興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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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