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雨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維
被 告 王周明
林可欣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8,00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19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