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31號
PCDV,106,補,1031,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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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雨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維 
被   告 王周明 
      林可欣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8,00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6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19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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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