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86號
PCDV,106,聲,86,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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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劉陳綉桃
代 理 人 曾威凱律師
相 對 人 劉金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陳綉桃(女,民國三十一年一月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於相對人劉金江劉幸宜陳信諺提起民事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聲請假扣押等事件時,為相對人劉金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罹患 失智症,已無法辨識利害得失,為無訴訟能力人。然劉幸宜 (即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之女)及其子陳信諺(即聲請人與 相對人之外孫),竟趁相對人陷於欠缺辨識能力之情形下, 陸續由劉幸宜帶領相對人前往第一商業銀行、新莊農會等金 融機構,將相對人之存款新臺幣(下同)364 萬餘元轉帳或 匯款至劉幸宜或他人之帳戶,又擅自將相對人所有之新莊區 中原段一小段42號土地及同段18號建物以贈與為原因,將2 分之1 應有部分移轉至陳信諺名下,劉幸宜更竊取相對人置 於家中保險箱內約200 萬元之現金。為維護相對人訴訟上權 利,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便對劉幸 宜及陳信諺提起民事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及聲請假扣押等程 序等情,業據提出戶口名簿、臺北榮民總醫院104 年2 月6 日診斷證明書、台安醫院105 年11月24日診斷證明書、相對 人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相對人之新莊區農會0000 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板橋地政事務所105 年6 月 7 日板莊字第16334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新莊區中原段一小 段42號土地及同段18號建物之登記謄本等件影本各1 件為證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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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