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史欽泰
法定代理人 劉清州
訴訟代理人 陳朝絡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簽訂產品開契約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而依前開產品開發契約第 十九條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