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尤筱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請聲請人提出配偶102 年度至104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自陳目前債權人共有9 位,債務總金額為13,542,074 元。請聲請人說明所負債務中是否有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擔保 之債務?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或建物、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